论离婚案件中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文献综述

 2022-08-08 14:38:02

论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婚姻家庭观念上有很大变化。基于各种原因,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离婚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抚养费的确定及探望权的认定等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基础理论阐述出发,以实证调查研究为导向,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不足。本文首先阐述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考察国外的相关立法,并且根据实习单位进行的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调查分析,针对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离婚

一、文献综述

随着法治的完善与国家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传统的婚烟家庭文化逐渐改变,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最主要的表现即在离婚率的逐年增高。对于现代家庭来说,离婚即作随着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诸多问题,也有许多夫妻因为离婚纠纷走上诉讼的道路。无论是财产的分割还是子女的抚养,这些离婚案件中成年人的主张往往牵扯到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甚至对其造成损害,但由于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欠缺,不能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需要加强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司法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在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相关权益的规定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和变更情形、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标准和给付方式与期限、探望权的确认和变更情形等,但一方面,现有司法依据存在不足之处,对关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问题规定不够全面和缺乏强制性:另一方面,虽然基本在离婚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权益的问题上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的理念,但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未进行完善,缺乏配套的司法制度,对该理念的实施主要集中于个案中法官的具体审理和判断。而我国是一个高度尊重婚烟自由的国家,诉讼离婚中,父母的协商一致是案件审理的优先选择,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属于离婚当事人可协商的范畴,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协议自主。因此离婚中,在诸多的不确定和父母主导下,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住往难以得到保障,抚养费过低、探望权不能得到实现、本人意见被严重忽略等现象出,导致离婚案件上诉率高或判决执行困难,从而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1. 子女抚养义务的基本理论概述

人自从一出生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必然与产生自己的人形成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基于血缘上的关系是天然而无法人为割断的,而每个人在出生时,其生命都极其脆弱,毫无自行生活的能力,独立生活的能力也只有随着年龄的增长慢慢地获得。那么在成熟之前的这个时候就特别需要别人的帮助以维持其生存,而对其帮助最大的自然就是父母,父母的抚养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爱,这是父母亲情的自然流露和体现。

抚养即抚育教养,多指父母对子女或者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带有方向性的判断,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末成年子女的义务,hellip;hellip;”《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以下简称《婚烟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有的义务;hellip;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hellip;”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抚养具有经济上的意义,主要是从物质和经济利益的角度对子女进行供养。子女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以及在生活中照料子女,这种供养和照料是以保障子女的生存为日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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