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冲突的法理解析及其解决对策文献综述

 2022-08-08 14:38:34

情与法冲突的法理解析及其解决的对策文献综述

摘要:近年来,很多司法案都经过媒体报道谬论热议,这很大原因是基于中国自古以来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观念。很多案件的发生原因会引入同情,继而引起媒体的报道认为判决不公,故情与法的协调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于欢案与于海明案中的情与法的衡量,并从这两个案件中理解法与情的较量本质。第二部分讨论法与情冲突的内涵,从法的本质、情的本质与其中的情理尺度。第三部分,论述法与情较量的普遍性及正确处理的意义,其中特别是正确处理法与情关系的意义,第四部分讨论平衡法与情冲突的策略原则,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等,试图进一步明确执法过程中情与法的界限问题。

关键词:情理;法理;界限;解决对策

引言

一直以来情与法的较量都是司法过程中必须要考量的问题,如果带着法官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其必须要考虑到人情的情况。

国外研究综述

当前对于人情与司法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理论方向,第一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说,这类观点认为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仅不应当受到行政权力等的影响,同样也不应当受到舆论和人情的影响,以免人情中存在的非理性过于偏激的部分影响到司法的公正。第二种为司法考虑人情说。这类观点认为司法应当充分的考虑到人情,做出的决定应当为大部分民众所接受,否则如果民众无法接受司法的结果则往往会失去的司法的信赖感,甚至产生抵触,法也自然失去了它的管理作用。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一切人定法都基于自然法,人定法是因人情而定的。法律是因为人们约定俗成的情感而产生的。所以不必认为情大于法,法大于情,它们其实是一致的。第三种为司法人情距离说。这类观点认为法律最为重要的价值就是监督权力运行,维护民众权益,协调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要求与权力保持距离,但却受到民众信赖。但它并不应当与人情过分贴近,而是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国内研究综述

关于情与法的较量问题,在我国目前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较为零碎,并不系统。其中较为典型的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指出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国家基于对道德的维护基于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罚,从表面上看并无不妥。然而,作为一种纯粹情感领域里的行为,国家有无介入的必要,有待探讨。有时法律在情感方面的过多介入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他认为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避免人情因素的存在,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对案件进行衡量。蔡斐在《案件中的法律与情理冲突》一文中则指出:“由于情至上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被人们百试不爽,非常灵验,大家就绞尽脑汁拿着情的武器去对抗法,去战胜理。久而久之,人们习以为常,甚至严格执法视同“二杆子”看待,对以理服人者按“书呆子”认同。于是,投机取巧者被奉为脑子灵,顶风作案者被称为有魄力、胆子正,擅走歪门邪道者被尊为本事大。于是,情成了克法胜理的锐器。在法与理面前,情总高高在上,法倒成了走投无路的最后一招。《刑法》的威力、地位尚有一点、一席,其他法律在情面前简直就是不堪一击。已判了多年的民事赔偿案件拒不执行,谁也没办法。”他认为:“中国要发展、要强大,必须正视情、理、法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让法走在前边,其次是理,最后才是情。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情、理、法的关系问题,如果一味让情去绑架理和法,如果一直让情与法的较量持续一下,还让情战胜法,无情的社会、无理的世事将会给我们带来无法收拾的,不公、不正、不仁、不善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