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摘要:自2016年以来,“老赖”拖欠债款问题逐渐键入民众的日常热词行列,而这一类典型的“执行难”问题最初最本质的的原因实则出在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这一环节上。从长远意义上来看,在首先确保借款人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基础上也尽可能顾及到负债方的个人发展需求的个人破产制度或许为“执行难”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这不只是出于法律根本要义的要求,更是为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以及节省法律审判资源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新尝试。故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多方社会监督体系的完善程度,合理借鉴学习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有益经验,针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特殊性以及对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是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
关键词: 个人破产; 制度构建; 执行难问题; 比较法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萌芽,一般认为以民国时期的“摊账”行为出现为标志,但随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各阶段经济体制偏重于发展第一产业建设的缘故,直至20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法学界才开始逐渐正视个人破产制度或者准确来说应是整个西方破产制度概念引进的必要性问题。近些年来,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不断增长,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再次高涨,但截至今日我国国内研究目前尚处于讨论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建构可行性阶段。
对于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一问题,国内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态度:一方支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专家学者主要认为,将个人破产法纳入我国破产法律体系既有利于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健全完善,也有利于衡平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首先从必要性角度去分析,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从多方位为个人创业创造良好条件,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当今“炒房热”融资还贷问题,能够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问题,并且能够促进我国国内破产法部门与国外发展较成熟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进行接轨求同。其次从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一定程度上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开辟了一方天地,同时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民宗法律意识个人意识的提高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并为大众所接纳,而发展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正在快速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辅助运转体系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维持社会经济稳定运转的“断后”作用。
而不支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方则认为,在现如今我国征信系统还未发展完备的大背景下,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为某些有心的债务人所利用从而沦为帮助“合法”赖账的工具。这一担忧不无道理,但近年来随着征信系统的高速发展与完善,这一漏洞已逐渐被填充弥补,并不足为虑。现阶段应该考虑的是我国若要初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应采用何种立法体例的问题,即一般破产主义还是商人破产主义。
我国已经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这可以称得上是一个走商人破产主义的信号,而综合各方分析来说,我国现阶段若要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确实选择商人破产主义较为稳妥,不过需注意适当扩大破产适用范围。我国不适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其一,我国现阶段全民法律道德意识和全社会广泛的信用制度有所欠缺;其二,一般破产主义所配套的法律制度有所欠缺。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必须具备完善的物权制度,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的基础,必须明确物的权利人,能够严格区分自己与他人的财产,虽然我国刚不久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但是物权法律制度仍然不成熟,仍然有大量的财产权属不明,因此在个人破产问题上定会困难重重。个人被宣告破产后,能够使用的财产也极其有限,债务人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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