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08 14:40:01

《综艺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传媒产业全球化发展和观众需求的日益增长,综艺节目模式的交易也日渐增长,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而我国在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面仍是一片空白,如何对其进行保护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一些成果。本文在对这些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简要评析了总体研究现状,并以学术界的观点为基础,对综艺节目性质及节目模式的实质内容作出了初步探讨,主张节目模式属于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结合国内外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的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式; 著作权保护; 思想与表达

一、文献综述

现如今,随着电视传媒产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喜好的转变,综艺节目也从一板一眼的古板类型向着趣味性灵活性真实性皆具备的方向发展,综艺节目已然成为当下最受观众喜爱的电视节目类型。而高水准精致的节目背后是一双有形的手——国外的综艺节目在“推波助澜”。在综艺节目多元化发展的同时,综艺节目同质化的现象也愈发严重,许多节目制作方并没有通过正规途径获得授权,即粗制滥造地模仿制作出山寨节目,对节目原创者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其根本原因为国内外均没有在法律上承认节目模式的地位。

毕业论文确定这一选题,是希望通过学习、比较和分析,对综艺节目模式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本文首先研究综艺节目的性质和节目模式的实质内容,其次对其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可行性分析,接着对国内外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现状分析,最后据此对我国保护节目模式提出建议。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 。主要利用百度搜索引擎。笔者在所检索到的资料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了重点研读。

(一)综艺节目的性质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一文中提到,关于综艺节目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这是实践中的多数观点。该观点认为综艺节目从节目环节安排与策划、拍摄过程到剪辑制作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作品。二是汇编作品。实践中,针对“春晚”等晚会类综艺节目。有法院认为,“中央电视台对于整台晚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报送节目的选择以及对节目顺序的安排上。从大量备选节目中挑选出形式新颖、内容精彩、符合观众欣赏口味的精品搬上春晚舞台,这种选择明显具有独创性。而另一方面,对于节目演出顺序的编排同样体现独创性。春节联欢晚会作为一个整体属于汇编作品”。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亦有类似论述,但认定的是“春晚”的现场表演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春晚”的汇编人,对其汇编的作品“春晚”享有著作权。三是录像制品。这主要是对“春晚”等晚会类案件的另一种观点。该观点认为“春晚作为以展现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创作方法上仍与电影作品存在着较大区别。特别是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相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像等人员按照其意志所能作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非常有限。由此决定了lsquo;春晚rsquo;所具有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属于电影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应当作为凝聚了一定智力创造的录像制品予以保护。”[1]

(二)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