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
摘要:摘特殊体质——指的是在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体质异于常人,主要情形包括生理性异常、患生理性疾病的病理性异常以及心理异常脆弱、患精神疾病的心理性异常等。在这样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较之常人会有差异,一般有两种情形“行为通常不会导致损害,但因受害人特殊体质而造成损害”与“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严重损害,但因受害人特殊特质而造成损害的扩大或严重化”。对于此类案件的责任成立和赔偿责任问题,民法学界一直保持着讨论的热度,并且先后为其创设了许多规则。本文将通过对司法实践与学术理论的横向比较,探究此类案件蕴含的法理及其合理的责任承担规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特殊体质;“蛋壳脑袋”规则;原因力规则
一、文献综述
进入新世纪以来,人类社会迈向高速发展的时代,但是随着能源滥用、科技更新,新型疾病也随之涌现,包括先天性以及后天产生的心理性和病理性问题,导致特殊体质自然人逐渐增多。毕业论文之所以选择这个选题,是因为特殊体质人群在侵权损害案件中所遭受的痛苦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但是其所面临的责任划分、赔偿确定问题却因为其体质素因变得非常复杂,往往不同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有时候会造成遭受了比普通人多的痛苦却获得了更少的赔偿的情况。而在特殊体质人群不断增加且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对此类人群的在侵权损害案件中的保护显得愈发紧迫。但我国《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缺导致他们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通过研究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这一议题,摸索出一套针对此类案件合适的责任认定方式,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一份思路,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文献的收集与学习上,笔者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www.cnki.net。此外运用了北大法宝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pkulaw.cn,还有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地址为:http://www.court.gov.cn。
(一)国外关于“特殊体质”侵权纠纷的研究现状
蛋壳脑袋规则起源与英国,由英国的马肯农法官于1939年创立。马肯农法官在一个案例的判决中指出:“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受害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众所周知,法学的理论研究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交流和学习的,伴随着历史的推移,各国对该规则的态度也在不断的变化,从否定到引进、从参照到本土化,众多国家都开始对“蛋壳脑袋规则”进行学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探讨。
其中美国、德国,南非以及法国、瑞士等多个欧洲国家完全参照了“蛋壳脑袋”规则。然而,日本对“蛋壳脑袋”规则相当排斥,在“外伤性头颈部症候群”一案中,前后做出三次的判决,均认为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寻求侵权人全部赔偿,有失偏颇,即“特殊体质斟酌说”。此外,日本自己所创设的“原因力规则”对民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深远。
以上是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