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探究文献综述

 2022-08-14 10:58:01

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探究

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电子竞技游戏直播行业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游戏直播平台、游戏开发商、游戏主办方、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等众多主体在著作权归属、侵权及权益分配等方面的纠纷也随之而来。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耀宇诉斗鱼案”,“网易诉华多案”等案件,不同法院对游戏直播行为是否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游戏直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理论界,实务界对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等问题也存在许多争议。一些学者引用国外的转换性使用,认定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但是由于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质上是建立在“三步检验法”基础上的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认定合理使用必须要以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为前提。游戏直播中使用游戏画面的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关键词:电子竞技游戏直播; 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转换性使用

一、文献综述

⒈背景及概念明晰

本文题目的“电子竞技游戏直播”与一般“网络游戏直播”有一定区别。电子竞技,是指利用电子设备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智力对抗运动。电子游戏直播,是指将游戏玩家操作各类电子游戏的过程通过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进行同步传播,使公众实时地了解该玩家运行游戏的过程,从而了解该玩家使用的游戏策略和在游戏中的进展。

目前的电子竞技游戏直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型的电子竞技比赛直播,另一类是游戏主播自行比赛并录制的电竞游戏直播。这两类电竞直播所涉及的主体,所产生的游戏直播作品认定及权属纠纷等问题也有所不同。在大型电子竞技比赛直播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有游戏开发商、电子竞技比赛举办方、直播平台、解说员、导演,甚至是导演和现场的演员。而在游戏主播自行录制的电竞游戏直播中,所涉及的主体相对较少,主要是游戏主播、直播平台和游戏开发商。

⒉电子竞技中的游戏画面本身是否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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