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文献综述

 2022-08-18 14:35:27

论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数字音乐逐渐取代传统音乐,但是在数字音乐的传播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害的产生。但是我国对于这种现象的应对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专门规定较少导致违法现象频发。笔者试图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入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提出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数字音乐; 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管理组织

  1. 文献综述
  2. 国内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在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保护较为缺失。自从2012年起,关于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相关规定就相继出台。但是这其中明确保护数字音乐的专门规定却没有。都只是小部分涉及或是提及,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2015年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发布,2015年7月31日前,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必须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而对于在2015年7月31日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国家版权局将依法从严查处。这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专门为数字音乐而发布的通知,并且被称为“网络音乐最严版权令”。

我国之前传统的音乐作品收费方式是通过售卖光盘来实现的。在数字音乐逐渐取代传统音乐的时候,收费制度却没有及时地建立起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收费的权利,因此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样享有使用其音乐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例举的作品范围, 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虽然这不是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的专门性保护条例,但是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也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相同的保护。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勋和郭荣隆认为,“对于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主要注重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的保护。数字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数字音乐作品, 而互联网的出现让数字音乐作品得到了迅速而广泛的传播。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法不仅注重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 同样也注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不仅如此, 数字音乐作品的复制还具有非物质化、音质毫无差别和零成本的特点, 是对原有传统音乐作品复制权的一大突破。”数字音乐是传统音乐在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因此在保护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时更应当注重其新的属性,保护其邻接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唯一的一个音乐著作权管理保护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虽然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但在之后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以半官方、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存在。这也导致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较高以及管理组织内部的维权效率较低的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

就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来说国外的立法和管理都相对成熟。

由于美国的一直采取收费模式来保护数字音乐的著作权,因此他们在有《版权法》的同时,还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停止在线盗版法案》以及《家庭娱乐和版权法》从各个方面来保护数字音乐的著作权。不同于我国的专门立法较少的现象,美国对于数字音乐的著作权保护较为重视,所以颁布了较多专门的针对在线数字音乐的法条规定。在侵权案件发生时,也可以从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寻找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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