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18 14:36:37

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侵权行为,另一种就是不作为侵权行为。通常来讲,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作为侵权行为上,因为作为侵权比较容易辨别。而不作为侵权常常被人们忽视。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涌现出来,人们的研究也就不断集中在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研究上,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个较新的领域,很多方面不是非常成熟,所以应该深入研究,促进我国不作为侵权法律制度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责任;救助义务;情谊行为

一、文献综述

陈玥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王永霞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辨析》,王阳阳,王倩倩的《不作为侵权研究》中,主要围绕不作为侵权进行研究,介绍了不作为问题的来源及重要性,探究不作为侵权的含义和表现,并讨论了侵权责任形态的问题:

18世纪中旬至19世纪末,工业革命的持续为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质的飞跃。早期侵权法奉行的“不作为既无责任”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社会生活安全的更高要求。尽管如此,不作为侵权责任始终徘徊于社会契约的框架内,找不到合适的落脚点。司法是捍卫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当法律规定的空白面对不断涌现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当司法无法有效救济受害人的尴尬使之无法发挥任何效能,无救济则无权利,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成为唯一的解决途径。 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作为义务之违反为前提,因而作为义务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研究尤为重要。法律强行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因此不是任何情况下的“作为”都应被认定为是一种义务。同理,不是所有形式的“不作为”都应当被法律评价。

侵权行为大多数表现为作为侵权行为,但有些情况下,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我们所说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民法总则》十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占主要地位。也就是说,作为侵权是主动制造危险,不作为侵权是指不主动制造危险,但未排除威胁到受害者的危险。构成不作为侵权责任需要四要件: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共同侵权,当于己无害、有条件进行。救助行为的主体为多人的时候,其中某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对受难人的生命安危起到了决定作用,这是特别需要明确规制的问题。如果每个人都辩称因为还有其他有能力救助的人在场, 所以自己救助与否并不对求助人的生命安危起决定作用,结果就可能出现一人“见死不救”而被追责、一群人“见死不救” 而被免责的诡异局面。对此,应遵循共同侵权理论。如果行为人之间有共同故意,则可以将所有不救助的人看成一个侵权整体,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那么任何一个不予施救者都无法达到其行为对受难人“生命安危起决定作用”的条件,则无法形成本文所述之侵权责任。比如在“小悦悦”事件中,对所有视而不见的路人就无法基于确定的侵权行为追究责任,而只能期待“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的立法和道德的惩罚了。

对于受难人的危险状态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如果构成“见死不救”之侵权,第三人和未尽救助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作为引发受难人危险状态的第三人,即使之后又发生“见死不救” 情形,亦当不能免责,因其先前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有连续性,并未因“见死不救”而中断。 “见死不救”者的责任取决于其是否侵权,不能因危险状态是人为造成的而免除。考虑到两类侵权责任存在主次、先后之别,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再由“见死不救”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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