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规则文献综述

 2022-08-18 14:37:57

《论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文献综述

摘要: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主要经过两个阶段,即计算机证据说和电子材料说,并逐步确立电子证据审查的基本标准。虽然国外对电子证据审查作出了专门立法规定,但由于国外并无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故对互联网法院电子审查并无立法经验。而在我国随着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建设,出台一些列相应的证据审查的规定,但由于实践经验仍较短,在证据客观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上仍存在一定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审查;互联网法院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互联网电子证据审查研究和司法现状

1.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证据的概念,理论界的观点存在较大的分析,主要的观点包括材料说、事实说、根据说以及统一说,这些学说本身都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也有一定的缺陷。在证据基础之上形成的电子证据,以电子计算机和网络为主要的载体,在电子信息化的大背景之下,对诉讼的证据发挥着越来越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在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计算机证据说和电子材料说。计算机证据说是指电子证据是依据计算机系统及其运作而得以产生的并被记录下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体的表现形式的按照一定的技术程序,在计算机系统输入、储存、处理及输入的数据,学者将此称为“电磁信息”,因此,可以看出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子证据的产生必须依托于计算机或计算系统,二是计算机专业知识是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必备条件。另一种观点,电子材料说是认为电子证据是通过电子形式表现的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相关材料。以这一种观点,电子证据的范围则比计算机证据说观点之下的范围更广,除了电子签名、聊天记录之外,还包括了电报、电话、短信的电子形式。总体而言,电子证据的概念中都包含了这几个要素:一是电子证据需要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二是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特定的电子程序才能够展现出来,三是电子证据能够成为案件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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