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探究文献研究综述
摘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速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了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本文通过相关文献的比较综述,认为各地在实施该项制度时,在各方面都有不足,特别是在关于政府法律顾问职能设置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针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设置存在的问题,有几种观点,即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设置不明确,较模糊。本文对如何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设置问题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法治政府; 政府法律顾问; 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职能设置
一、文献综述
法治社会作为现在发展的主要方向,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随着民众越来越重视法治,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决定,对政府的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步不久,在很多地方并不是非常完善,关于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能这方面,各地基本上都是直接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一般包括参与重大决策、立法项目、重大民事、经济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参与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审查相关合同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件;承担法律咨询服务等等。对政府法律顾问职能的定位不能完全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在各国都比较受重视,但各国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进度不一,虽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国外诸多专家学者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行零星研究,缺乏专门的著作。
美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首先体现在为美国联邦总统和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工作的政府律师。自美国建国以后直至20世纪初,总统并没有专属的法律顾问。依据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 》,新设立的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负责向总统和其他内阁成员提供法律咨询。进入20世纪后,伴随总统行政权的扩张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白宫法律顾问制度也相应地发展起来。作为总统的直属机构,白宫法律顾问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罗斯福的“新政”改革。1939年国会通过了《政府重组法(Reorganization Act of 1939) 》。依据第三章规定:“总统有权设置行政助理(Administration Assistant)职位,并为其规定职责。”这为白宫法律顾问的创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与总统幕僚长和首席国内政策顾问的职责分离出来后,建立一支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团队成了总统法律顾问的唯一职责。现在总统法律顾问团队已经完全由专业律师组成,只涉及法律事务。[1]
英国最早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刚开始,辩护律师为英国国王服务并不是采取终身制的方式,而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随时聘任。到了1278年之后,英国国王也开始聘用常年辩护律师。到了12世纪后期,英国国王开始设立王室律师和王室法律顾问,为英国王室提供法律服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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