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野生动物园动物致损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2022-09-02 20:49:18

论野生动物园动物致损的举证责任

摘要:近些年来野生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现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致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原因一方面是普通游客较动物管理人员而言缺乏专业知识,要其证明动物园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是动物园作为营利性机构与专业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尽到更高层次的义务。但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质并不是单纯地只由动物园管理方就自己是否尽到管理义务进行举证,事实上除了在动物园管理方举证有一定难以界定的标准以外,受害方还是仍保有自己的举证权利。

关键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原则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目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风险分担,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的最为必要的和最为值得追求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野生动物园动物致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对于野生动物园与受害人双方具体应该举证的内容并没有过多的法律规定,在现实中对于双方的过错比例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为了使实体法更能客观有效地运用在审判实践中,更有利于兼顾法律的公平公正,当务之急是要解决野生动物园动物致损的举证责任分配。

(二)相关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身主张的事实要提供证据进行说明,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利证实自己主张的证据或者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的,那么担负举证责任的当事方要承担不能举证而在诉讼中失败的结果。这一概念综合归纳了我国诉讼理论界对举证责任概念的三大观点,即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及结果责任说败诉风险说,因而是最完整和最准确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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