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分割股票期权之研究
摘要: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制度,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不一;根据取得的时间和行权的时间,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不一;对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为等到行权时,再另行分割获得的股票期权收益,与美国认定股票期权为婚姻财产并且在财产分割诉讼中,以双方对婚姻生活的贡献为主作为划分股票期权的标准,不考虑是否行权,相比之下具有落后性。需要从确定股票期权的性质,判断股票期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完善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三方面考虑。
关键词:股票期权; 夫妻共同财产; 行权; 股票期权收益
一、文献综述
(一)股票期权之界定
1、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国内学术界对股票期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不统一,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1)认为股票期权属于一种单务法律行为,是形成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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