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民法保护
——以无权处分的情形为例
摘要:善意取得,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制度,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方面内容,旨在努力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是物权立法上的重大举措。善意取得在物权中主要分两块领域,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由于两种物权的属性、法律规范不同,决定了两者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效力也不同,不动产相对动产较为复杂,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范各国也各有不同,学界也难以统一。本文主要就以无权处分情形中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比较域内外立法现状,得出各自立法差异,并结合我国最新立法具体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通过以上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分析立法中存在的待解决的争议问题,并结合上述分析,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权处分;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善意;善意第三人
一、文献综述
一、前言
善意取得是规定在民法的物权体系中,是物权变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梁慧星教授在其《物权法》一书中将善意取得定义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的标的物让与人,在不法将他人占有的他人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标的物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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