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企业财产浮动抵押的清偿顺序文献综述

 2022-09-03 22:30:59

论对企业财产浮动抵押的清偿顺序

摘要:自2007年《物权法》公布以来,浮动抵押制度正式进入我国,然我国仅用三个条文对该制度进行框架性、概括性的规定。这激起了学术界的研究热,那段时间涌现出来了大量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文章,使浮动抵押制度进一步走入人们的视野。在实务中,浮动抵押的清偿顺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相对完善,学者们虽未单独对此作研究,但也有相当多的文章通过阐述对比英美浮动抵押制度,提出针对我国的清偿顺序规则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 清偿顺序; 完善

一、文献综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生存竞争环境越来越严峻。2007年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这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也给个企业带来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然我国仅有三个法条对此制度进行规定,立法方面显得极为简陋。实务中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竞合时清偿顺序如何成了一大难题。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都曾分别通过建议稿主张对浮动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则做出单独规定,两位教授的建议稿中对涉及浮动抵押权的不同担保权利的清偿顺序的意见虽有不同但大体一致。然而对于浮动抵押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两位教授的观点给出特别规定。因此,不少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对英美等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对比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的浮动抵押的清偿顺序规则完善建议。

初接触浮动抵押制度,通过速读梁慧星教授的《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王仰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鲍为民的《FloatingCharge——浮动抵押》等文让我浅显地了解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制度被赞誉为“最具包容力”的担保形态,它的特别之处就在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能够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在董学立的《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对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规则有详细的介绍。然而它引入我国是存在极大的争议的,梁慧星教授的《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提到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该文详细地描述了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的后果。这为我之后的研究提供方向。王仰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详细地介绍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本质效力、实行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等。这几篇文章为我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众所周知,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该制度在英国已发展得极为成熟。了解英国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彭贵的《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研究》一书中对英国浮动抵押概论、设立、公示、优先权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书中提到浮动抵押制度是英国衡平法最精妙的创造之一,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它已逐渐成为英国公司融资的普遍做法。英国是判例法国家,经过一系列的判例实践,这一制度在英国已经发展得很成熟了。关于英国的浮动抵押清偿顺序该书作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讨论,浮动抵押结晶前和结晶后。浮动抵押结晶前,浮动抵押权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优先权规则有二:其一是其他利益的种类,其二是浮动抵押是否含有对以后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以及其他权利人是否知情。浮动抵押结晶事由发生后,浮动抵押权人所拥有的权利类似于固定抵押权人的,除了法定的优先权以外,他享有对结晶后产生的其他利益的优先权。同时彭贵的另一篇文章《中英浮动抵押制度之比较》从设立主体、担保物范围以及登记等方面对比了中英浮动抵押制度的区别,为我之后论文写作中的完善建议部分提供了理论基础。

区别于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美国的发展的也很完善。结合苏合成的《英美全面业务抵押制度研究》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清偿顺序规则如下:一般情况下,遵循“公示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无担保的债权后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但也有例外情形,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规定了“购买价金担保权”,它突破了“公示在先,权利在先”原则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获得清偿,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价金担保权人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担保权公示,则价金担保权就产生“超优先权”。由上可以看出抵押公示制度对企业财产浮动抵押的清偿顺序极具重要的意义。苏合成《英美全面业务抵押制度研究》一书中对美国与英国的抵押公开注册制度进行了比较。该书认为英美两国全面业务抵押公开注册存档制度最大及最明显的区别是,英国的浮动抵押公开注册制度并没有正式设立任何对该等抵押的优先级规定,而公开注册只是将浮动抵押的设立公开,构成对其他与公司有信贷交易债权人的一种警告,避免公司秘密设定有关的担保权益。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将设立在同一担保物上不同担保,或其他权益优先级规定编成为十分详尽而颇为复杂的法典,并清楚订出有关公示不同类别担保权益的要求。

陈忠禹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物权法浮动抵押条款》对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描述,该文表示第一浮动抵押制度难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缺陷,第二我国将浮动抵押制度借鉴过来出现水土不服现象,第三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受偿顺位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等等。可以说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极为简陋,但浮动抵押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极具可能性,该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浮动抵押给抵押人提供了便利但浮动抵押却也存在极大的缺陷,它的浮动性致使权利人极没有安全感,从立法等角度上完善该制度有利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和适用是很有必要的。为完善我国担保制度,实现中国企业与国际的接轨,就必须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特别是浮动抵押清偿顺序规则。我国不能完全继受英国美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但可以在借鉴的基础上发挥中国特色。笔者通过阅读各类浮动抵押的文章,私以为建立起良好的公示制度是平衡各权利人利益、完善浮动抵押制度清偿顺序的关键。其次,我国虽有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不受限制规则,但未对正常经营范围作明确限制,立法上应对此进行完善。第三,美国的购买价金担保制度我国也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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