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3 22:49:48

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

摘要: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因是出资,它也是股东的基本义务。瑕疵出资造成股东资格确认的实质要件残缺,此时能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有待研究。基于此,本文在认定了瑕疵出资的相关概念后,第二、三部分先后进行了国内立法的考察,对争议中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理论分析,从而发现了能否获得确认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与一个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息息相关,但是无论实行何种公司资本制的国家都不无需出资与股东资格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对股东资格以“股份取得”而非“出资取得”达成共识。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资本制由实缴改为认缴,表明了对有限资格说的支持。肯定认缴资本制必然会出现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之前就已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所以实缴出资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而只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之一,由此可能但不一定取得股东资格。本文第四部分分析当实质要件出现瑕疵时将如何影响股东资格的确认:(1)严重瑕疵出资情形下,导致股东资格消灭或法人人格否认。(2) 一般瑕疵出资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第五章则对瑕疵出资的具体责任形态, 予以了分析研究。主要包含资本充实责任、违约责任、补充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关键词: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违约责任;补足责任;瑕疵担保

一、文献综述

(一)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被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年内缴足。股东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不出资或者出资不实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25、26、27、29、30、31、32、36 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内缴清。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 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 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15、18 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须证明以下事实:(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券、土地使用权等向公司出资;继受公司股权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二)已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项第 2 点的规定:如果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本不符,但达到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5 条第 7 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本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也就更不存在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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