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情理与习惯分析的文献综述
摘要:情理与习惯是古代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的两大特色,法律本是基于情理而定的,所依据情理,并不必然归结出无视或轻视法律,两者之间并无逻辑性的关联。因此国家法律是情理与习惯的部分实定化。本文从分析《塔景亭案牍》中的两个典型书判出发,论述了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情理与习惯的运作,总结出习惯实际上也就是情理的一部分,清代中国的所谓习惯或“习惯法”,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种融汇在情理之中的东西。以“情理”一词作为轴心按照当地的民事习惯来判断是否合理,也成为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必要。因此显而易见情理、习惯与法律具有相互的亲和性。
关键词:情理; 民间调解; 民事习惯; 县衙调判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收集途径
关于“清末民初县衙调判中的情理与习惯”的相关文献收集,主要包括判牍、相关研究著作、相关论文文献三者。其中,关于调判的相关判牍,在国内已有出版的包括了《塔景亭案牍》、《名公书判清明集》、《历代判例判牍》等,在本次毕业设计中以《塔景亭案牍》参考为主,同时通过网络图书馆收集有《清末民初州县的官方调处——以lt;塔景亭案牍gt;为中心的考察》、《清末民初县衙审判中的情理探析——以lt;塔景亭案牍gt;为中心》;相关研究性著作,主要收集有滋贺秀三等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而相关论文文献,在中国知网以“情理与习惯”为关键词共查阅到相关文献112,594篇,并主要参考了其中的较具代表性的数篇。
(二)相关文献概述
1.主要内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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