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法中变更判决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09-03 22:51:00

论行政诉讼法变更判决的适用

摘要:行政诉讼中的变更判决,是最能体现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审查的一种判决形式,也是最难认定和最难把握的一种决。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因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活动的生命,是复杂多变的行政环境的客观要求。但是行政权具有天生的扩张性和专横性,如果严格坚持分权的思想,就有可能使得行政的目标背离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同时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因此在立法机关对行政权进行授权而使得自由裁量广泛存在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影响,法院应该从立法的意图和目的出发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违背了立法精神和目的,从而控制行政权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关键词:变更判决; 制度发展; 理论借鉴;研究现状

  1. 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成果

1.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适用的内涵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行政裁量权领域,而应当扩大到程序性违法领域。变更判决适用的行为种类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有关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时,而应当扩展到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强制领域也应当被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内。'明显不当'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对'违法'的侧面反映,'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是否违反行政惯例,是否背离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层面来考察。

  1. 我国对行政诉讼法变更判决的适用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学者对旧《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4 项的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被认为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种有限范围内的博弈,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低姿态的干预,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出现的合理性问题不能进行审查的一种突破。然而,我国学术界对该条款的解读虽然积累了一定的理论经验,但仍存在不足之处,这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困惑。

新《行政诉讼法》在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裁量权问题上进行了修改,第 70 条明确规定将“明显不当”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 第 77 条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的扩大,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修改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在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上,有许多不同的观:有学者认为变更判决的适用要有适度扩张,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行政裁量权领域,而应当扩大到程序性违法领域。变更判决适用的行为种类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有关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时,而应当扩展到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强制领域也应当被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内。'明显不当'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对'违法'的侧面反映,'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是否违反行政惯例,是否背离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层面来考察。对于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我国学者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用“行政行为”来代替“行政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甚至有些学者认为行政处罚的适用性也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单从旧《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4 项的规定来看,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具有单一性以及不可外延性,只包括一种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实体法上的严重不合理性上,还需要扩大到程序法的严重不合理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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