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的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4 21:26:16

《中美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之认定的比较研究》

文献综述

摘要:中国近年来网络发展迅速,伴随而来的网络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其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案件比例也在增加,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美国在1790年便颁布了统一的《联邦版权法》,在其后的几百年时间不断地对其发展和完善,到20世纪中叶互联网出现后,美国依靠其先进的科技力量成为实力最为强大的国家,对于重要的网络版权的相关立法也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中国由于起步较晚,以200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作为代表。并在其后陆续颁布了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侵权;替代侵权

一、文献综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网络著作权解释》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并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即“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尽管如此,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依据仍然处于模糊地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范围如何,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毕业论文确定这一选题的目的,即是通过研究比较中美两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认定及范围、间接侵权的概念及认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认识,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探讨有哪些可以进行借鉴的地方。文献的来源主要来自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图书馆馆藏的专著以及谷歌搜索引擎。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范围

由于网络在不断发展,互联网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其内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本文仅以现行立法及理论学说为基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范围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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