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临时复制的概念与性质
复制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产生最早、最重要的权利,一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和基础性权利。在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下,权利人的财产权主要就是建立在对作品复制权的控制基础之上的。所以,在著作权法律制度建立之初,人们普遍认为著作权就是商业上复制作品的权利。近年来,在数字信息网络发展繁荣的时代背景下,复制权也受到了新技术产物的冲击,尤其是网络环境下临时复制的出现,临时复制开始进入著作权法的视界,对复制权革新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环境下无处不在的“临时复制”现象因其区别于传统复制行为的特殊性而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
1、临时复制的概念
临时复制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越来越便捷,通过网络传输,各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被便捷快速地浏览。学术界也未就临时复制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从整体上看,临时复制最初是指软件在计算机内运行过程中,基于计算机中央处理器运算之前必须将相关数据输入到计算机内存(RAM)中的原理,从而不可避免地对软件进行复制,在内存中形成复制件一旦用户使用完毕,关闭电源,重新启动计算机,或者是由于随机存储器中后续信息的挤兑,原先存储在RAM中的信息会消失。这种暂时性的,随机性的存储就是临时复制。
2、临时复制的性质
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成立复制所必须的客观要件的总和,包括作品内容的再现性、再现载体的有形性、存在方式的固定性。而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行为,我们也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在临时复制的过程中,与目标作品相关的信息不可避免地重现在用户的显示器上,因此,临时复制符合内容的再现性。其次,随机存储器、硬盘、闪存等是临时复制的载体。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设备的体积将会越来越小而难以被察觉,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这些设备是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因此,临时复制符合再现载体的有形性。从以上的两个构成要件来看,临时复制与传统复制具有一定的联系,将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内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何谓“固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委员会会议报告中有如下定义:作品的固定形式的充分稳定,应从功能方面视为作品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感知、复制或者公开传播。从这个定义来看,固定并不要求内容被长期保留,只要再现时内容能够被感知、复制或者公开传播,就构成复制。对照临时复制,作品内容通过网络传输被暂存于内存中,之后在显示器上再现,供用户阅读使用,这正是作品被感知的方式。因此,临时复制符合存在方式的固定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临时复制完全符合复制的构成要件,它属于事实上的复制行为。但是,虽然临时复制符合复制的本质特征,国内外对它的法律属性却存有较大争议。
(二)国内外社会对临时复制问题的立法现状
1、国际公约对临时复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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