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的法律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靳玉歌25015110
摘要:公共交通出行方式日新月异,网约车是交通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产物,它的出现掀起了交通行业的内部变革,也要求政府及时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过严,会扼杀交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过宽,则会导致网约车的野蛮生长,引发更多复杂的社会问题,而管控的第一道阀门就是准入条件、准入资格。
关键词:网约车、市场准入
国家交通部制定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多地市例如北京、广州、上海等地均出台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定。通过搜集整理多地市出台的法规,现下对网约车的准入规制主要在于对于平台、驾驶员以及驾驶车辆的规制上,那么政府对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的法律规制背后的法理为何以及如何更好地建立法律规制机制,有大量的学者进行了分析论证。
- 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认为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1.放任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会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冲击;2.放任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会破坏出租汽车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3.放任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会加剧交通拥堵;4.放任网约车服务的发展会危害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认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具有合法合理性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1.采用“共享经济”的概念进一步证成了允许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合理性;2.网约车服务的迅速发展则为一潭死水的出租汽车市场注入了活力,为消费者提供了自由选择的可能;3.网约车服务的发展有利于倒逼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新,良性运营;4.网约车服务作为一种新业态应允许市场自主调节和地方先行先试。以上两种观点立场鲜明,实则囿于自我思维的漩涡,而不具有客观性。笔者比较认同吴艳在《“互联网 ”的政府规制逻辑——兼评“网约车”新政》一文中,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实定法依据:原适用于出租车行业的三个许可,是国务院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以“决定”形式设定的,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暂行办法》作为对《决定》的实施性规定,对网约车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弥补了监管领域的规制真空,赋予了行政机关合法的规制权限。对于政府对网约车市场准入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吴艳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反面论证:1.民事主体能否自决?因为交通行业的特殊性使得乘客在接受服务时是处于一个封闭空间,乘客一旦受到侵害,后果是不可弥补的,同时,通过网络系统搭建的支付平台,对消费者的隐私及信息安全存在潜在威胁,而政府的首要职责在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如果不对司机设定妥当的准入条件,公共安全将面临威胁。2.市场机制能否有效调节?网约车公司之间的“烧钱大战”,“滴滴”与 Uber 的合并,为不正当竞争埋下了伏笔; 投入营运的私家车过多造成的交通拥堵等外部效应也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难题; 至于消费者与网约车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是长期存在于出租车行业的一大顽疾。因此基于网约车运营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已经产生的外部效应与信息不对称,使得政府规制成为必要。3.行业组织能否自律管理?“滴滴”虽然发布了《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对车辆安全、驾驶员资格等作出了规定,展现了行业组织超强的自律能力。但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平台公司如何能保证不偏私? 平台公司并没有动力自我设定过高的准入条件,并严格执行。“自律”规范的合理性不能免于政府的监管。这一观点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政府规制的合法与正当性,笔者比较认同。
- 网约车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制如何架构
网约车是否需要监管,应该如何监管,具体管什么,市场和政府应当如何协调,也是学者们研究的问题。金自宁在《直面我国网络约租车的合法性问题》中从限制政府干预、增强市场监管的角度对网约车如何监管提出四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政府不用干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优势;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规制应当采用自律优先的合作治理;对于能够用事后监督的规制方式完成的,不采用行政许可制。王静在《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一文中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职权法定原则,其次是比例原则。吴艳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她认为政府规制所采取的措施,既要保证手段的适当性,促成行政目的的达成; 又要保证手段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通过其他管理方式无法解决的。在规制手段的选择上,既要考虑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等政策选择顺序,又要考虑网约车行业的特殊性设计具体的规制措施,包括数量管制、价格管制、车辆安全、司机资质以及垄断监管等。何霞在《各地落实“网络约租车暂行办法”还需“因地制宜”》一文中从政府如何监管、强化责任的角度提出五点建议:第一,地方应从推动网约车创新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制定当地的管理细则,规范市场监管;第二,根据网约车与出租车不同的特点分类监管;第三,从保护个人用户的角度,细化网约车平台责任、投诉理赔、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第四,建立行业协会;第五,加大平台责任。
继国家交通部等制定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多地市纷纷出台实施细则,中央和地方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前景,但目前出台的实施细则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顾大松在《网约车改革低速而行》一文中提出,《暂行办法》在管理办法、手段等方面还是走出租车管理模式的老路,对网约车的各种限制,体现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无异于是“绞杀”,沈岿在《网约车新规涉嫌五大违法》一文中指出各地目前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与五项法律原则相冲突:有关户籍的规定有违市场统一原则;对车型的限制违反了公平和市场自主原则;规章制定缺乏公众参与,违反了立法民主原则;违反了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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