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出租车份子钱指出租车司机按月交给出租车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费、税费等众多费用,既是出租车司机的主要运营成本,又是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长期以来,在相对固定的行业监管经营模式下,份子钱被经营者作为风险转嫁的一种方式转嫁给司机,高额的费用不仅导致了司机的负担,更是以价格服务等形式最终给乘客造成了困扰。而随着网约车的出现,传统出租车行业监管面临重大挑战,份子钱能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收取多少等问题再次成为出租车行业监管过程中的焦点。笔者通过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份子钱制度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该制度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剖析,并提出份子钱制度未来变革的路径与方法。
一、政府与经营者法律关系视域:出租车经营权行政法性质辨析
(一)许可种类
行政特许经营主要针对有限公共资源,对出租行业的公益性质定位对经营权分类规制具有重要作用。
1、出租车已被从政策层面排除出公共交通。从规范角度,1997年颁布,2016年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总则明确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①取而代之的是将出租车定义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从而提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②从性质角度,出租车已经被政策排除在公共交通以外,成为一种补充出行方式。
2、对公共性质和随之产生的许可种类追问,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虽然网约车被纳入出租车监管范围,将市场竞争和利润追求带入了出租车行业,但在讨论行业公共性质时,仍应将其与传统巡游式出租车区分。传统巡游式出租车在新语境下依然要承担一些诸如不得任意改价、对弱者优先供车,不得拒载等具有公共性的特殊任务,仍然属于公共交通范畴,因而传统巡游出租车应设特许,网约出租车应设普通许可。③有学者认为,出租车牌照资源之所以有限,是来源于政府的有意控制,而非自然产生;虽然道路属于有限的公共资源,但是并非出租车排他性占有的公共资源且出租车经营流动分散,不能据此得出设置特许经营的依据。④有学者从经济学、管理学角度否认有特许经营依据,认为自来水、天然气等传统自然垄断领域,经营者投入大量成本从而获得经营权利,出租车依赖运营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属于自然垄断业务的范畴,而出租车本身具有竞争性质。⑤
(二)经营管制模式
出租车的经营管制有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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