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14 19: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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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一)研究现状

我国对本选题相关内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整体研究中涉及“儿童最大利益条款”的研究。

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公约》给予该原则以条约法效力,有效约束缔约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可以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儿童利益。同时该条约也成为各缔约国保护儿童利益的一个航标,学者认为各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或采用相应的程序来做好儿童保护工作,在各项事务中,凡是涉及到儿童的领域,所有行为和决策均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原则。儿童的最大利益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各方在从事全部与儿童有关的任何行动时的基本依据和关注的重心所在,而且还是儿童的一项权利。就此而言,《公约》确认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不是把儿童仅仅作为一个家庭或群体的成员来加以保护,而是特别强调的是把儿童作为特殊的利益主体来加以保护。儿童是权利的主体,而非被怜悯和被保护的客体。

2、关于国外“儿童最大利益”保护立法的研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1条规定:“法官在处理涉及子女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澳大利亚1995年《家庭法改革法案》正式确立“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美国1997年《收养和家庭保障条例》中也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但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关于子女监护权、亲权、父母照顾权、探视权的行使等方面都间接体现出该原则的存在。《法国民法典》第427条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697a条的规定中关于“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对子女幸福危害”、“父母照顾权”的剥夺、“子女交往权”以及“日常事务决定权”的限制等规定,都充分体现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另外,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探视子女的问题时,也是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为优先的。

3、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优先原则”关系的研究。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了在处理儿童事务时应该坚持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优先原则。在《儿童权利宣言》的规定中,最大利益标准几乎包含了儿童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依据其能力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各方面内容。而相较于儿童优先原则,最早是在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来的,其中仅仅规定国家应根据儿童自身发展特点给予优先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王雪梅研究员指出,中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应停留在“儿童优先”的层面,在中国法里确认和实施最大利益原则无论是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建立既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又能够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一致并与世界对话的儿童权利保护机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厦门大学的冯源老师在其博士研究生时的文章中指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该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唯一的指导原则,合理地安排最大利益原则的文化建构、制度建构、自我建构。

4、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父母的亲权和社会利益关系的研究。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需要受到亲权的约束。有学者发现20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道德境遇发生了变化,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空前强烈,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也空前尊重,最大利益原则就产生于人们对于儿童保护越加重视的社会背景之下。林晶学者认为父母亲权与儿童利益是内在统一的关系。父母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亲权的实现有利于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而厦门大学冯源学者也认为以亲权进行限制是一种比较明智的做法。从亲权的本质出发,其可以作为儿童最大利益的限制。王莹学者认为国家亲权理论从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角度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准备了理论前提,从而从理论上充实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合理性。

(二)评述:

我国现有关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研究形成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对国外立法如何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介绍较多,对《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条款的含义和要素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2)对于我国立法与公约条款比较的成果较多,但对公约条款对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的积极意义的研究不足。基于上述考虑,论文拟从《公约》的具体条款出发,研究“儿童最大利益”条款的要素、特征以及该原则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勇民著.《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J].2010.
[2]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环球法律评论》[J].2002.
[3]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下)》,《环球法律评论》[J].2003.
[4]冯源.《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尺度:新时代背景下亲权的回归》,《河北法学》[J].2014(6).
[5]林晶.《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适用的误区》,《甘肃社会科学》[J].2011(3).期;
[6]许璐. 论刑法中的儿童权利保护——以《儿童权利公约》[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

[7]李慧敏.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儿童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从婚姻家庭法角度》[D].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8]王亭亭.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法理分析》[D].苏州大学,2012.

[9]冯源.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监护事物的国家干预标准》,北京社会科学,2007(4)

[10]陈苇、谢京杰. 《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的确立》[J].法商研究,2005(5)

[11]杨晋玲.《德国父母照顾对我国亲子关系立法的借鉴——兼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我国亲属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1

[12]冉启玉.《英美法“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启示——以离婚后子女监护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河北法学报

[13]周钟敏.《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婴儿安全岛存废之辩为切入点》,山东大学

[14]王葆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德国家庭法中的实现》,德国研究,2013(4)

[15]王蓓蓓.《国际儿童保护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研究》,安徽大学,2012.4

[16]Jean Zermatten,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Principle Literal Analysis and Function,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2010;

[17]Bentel K.A, Can there be any universal Childrenrsquo;s Rights,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uman Rights,2005.

资料编号:[17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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