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研究现状 宋玉波:在《地方立法的范围研究》中指出:地方立法的范围,一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地方可以就哪些事项进行立法调控;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主体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立法权限。我国地方立法的层次比较多,范围非常广,涉及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研究地方立法就是要以国家的法律和地方立法的实践为基础,探讨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地方立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具体问题。 徐合平认为地方人大立法立法权限是立法机关实施立法行为的基础,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及立法精神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享有广泛的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变通性法规,同时,还可依法律授权而享有委任立法权。
杨涛认为政府立法被视为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的观念,从世界一些国家的立法状况与实践考察 ,已经在悄然地发生着变化 我国政府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一个曲折的过程。从我国政府立法权取得的方式和途径看,由于我国政府立法权的取得存在着授权获得的客观形式,因而在一段时间内学界有人提出我国的政府立法在性质上为授权立法,政府立法不能等同于授权立法,政府立法权是法定立法权,授权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和制度普遍存在于我国。 焦科龙认为《立法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具有一定的开拓精神和现实意义。但它的规定存在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中央和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混乱和无序等现象。对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以其制约因素为切入点,进而分析目前立法规定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厘清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思路和方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霍艳梅,张凡,贾增军:地方立法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三个层次之一,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地方性法规的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后,一些围绕地方立法权限的突出问题浮现出来,应予以充分关注。
邓金菊:立法体制既统一,又分层次,就带来立法权限如何划分问题。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虽然作了决定,但总的来说还比较原则。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越权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国外研究现状 有学者从立法学的角度认为,立法是以政权的名义所进行的活动一切种类或形式的立法都是由政权机关所进行的。在一个政权中哪个机关或哪些机关是有权进行立法活动的主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下是不同的以政府立法较为发达的美国来看,美国早期的行政法学者 F J 古德诺从授权立法的目的角度强调: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一般的行为准则,由最高的行政长官制定详细的规则,主要由立法机关在某些特定事项上委任给行政机关,这种权力的委任不认为是违反分权原则美国传统的。立法权委任理论,根据宪法中的规定,认为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不能放弃宪法赋予它的权力它排斥政府立法,但迫于形式,又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委任行政机关行使有限制的立法权,1935年以后,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美国传统立法权委任理论失败,美国国会实际上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权,政府立法日益频繁。英国与美国在观念上是一致的 它不承认政府立法的法定赋予性,认为政府立法是根据委任的立法规则,并在严格符合所授权限情况下方为有效的,从属性立法英国法院认为,政府无固有立法权,因而对政府立法享有司法审查权。 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 英国的政府立法权也在实质上不断扩大。在法国国会制定的普遍性规则称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称条例认为,法律和条例的性质相同,只是制定机关不同法国的法律和条例的关系,有一个演进的过程,法国早期的政府立法是授权的,从属性立法,随着历史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扩张。1958 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中央政府机关制定自主的条例的立法权,法律和条例的关系,在法国被认为是视宪法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而定,我国政府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一个曲折的过程。1954年宪法排斥政府立法的存在,随着历史的发展 政府职能的扩张,以立法手段调控国家行政事务,已成为政府机关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和社会客观需要。为此 1982年宪法对政府立法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受三权分立原则传统理论的影响,学界有人从形式意义上称政府立法为行政立法,称政府立法权为行政立法权或授权立法权,我国的政府立法,不能等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有相互制衡功能和地位上基于平行的权力机关给政府机关的委任立法 正如法国,1958 年宪法明确赋予中央政府机关制定自主性条例的立法权一样,我国政府机关的立法权。从取得方式上不是源自于权力机关的授权 而是源于宪法的明确赋予,它是宪法对国家立法权的直接分配的结果,是法定的立法权一个国家中哪个机关,哪些机关能够成为国家立法权的享有与实施主体,应从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权力配置原则和宪法的规定等等角度去考察和确定,忽视上述因素单纯的从三权分立原则传统理论的角度将政府立法一概的确定为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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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分析:东南大学图书馆拥有馆藏中外书刊85万余册,年定中外文期刊3000余种、报纸180种,并与国内1000多个单位建立了资料交换关系;另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科技文献数据库、MEDLINE等20多种中外光盘数据库以及相当数量的声像、微缩复制品。同时,东南大学校园内,拥有现代化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能够及时快捷有效地查询和搜索到各种信息资料,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硬件设施。因此无论从硬件设施还是软件资源等外在条件上,均满足了本课题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 (2)主观分析:通过实习收集大量资料,以及导师的辅导,为论文的书写做铺垫,并且按照老师正确的指引方向,能更准确更方便的完成论文任务。扎实的专业知识,对法律实践有深入的认识;大量且广泛的阅读文献资料,掌握理论基础。本课题主要通过文献检索,资料的筛选,提炼自己的观点为主。 考虑到文献收集的局限性,我通过分类的方式进行收集文献,并进行归类总结。通过研究文献观点,归纳出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方向,然后根据自己的思路,提出新的观点。 通过假期实习,了解所需研究的问题,收集相关材料,通过查阅资料,对所研究的问题进一步加深认识,形成完整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再进行总结,整理出自己的思绪,提出新的研究方案,最终完成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看卓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状况——以青海省黄南州为例[J].法制博览,2015(35):120-121. [2]娜仁图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J].前沿,2012(03):81-83. [3]徐晓光,黄逢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途径探讨[J].凯里学院学报,2011,29(05):54-63. [4]徐晓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途径探讨[A].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民族法学评论(第八卷)[C].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1:22. [5]刘琳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探析[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10,25(03):82-83. [6]娜仁图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03):96-99. [7]娜仁图雅.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探析[D].吉林大学,2008. [8]王培英.析刑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规定[J].法学杂志,2001(03):49-50. [9]王培英.关于刑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规定问题[J].民族论坛,2000(04):19-20.
[10]徐合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解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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