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的处罚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10 16:04:33

文献综述

拒服兵役的处罚制度研究文献综述一、前言近些年来,随着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兵员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同时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前赴后继、义无反顾的去加入到火热的军营之中,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也出现了部分青年拒服兵役被处罚的事件,这种现象引发了人们高度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学界的不断反思,如何去平衡服兵役义务和拒服兵役的处罚的利益冲突呢?本综述主要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知网上面所收集的中文文献以及在Heinonline和Lexisnexis收集的外文文献所做的一个整体综述。

二、正文在我们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关该题目的法律法规有如下: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任命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八条 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许多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很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六条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服兵役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予以处理:(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录入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二)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三)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依照民兵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四)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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