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竞合属性及其重叠保护文献综述

 2023-05-16 09:42:46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一个独立法域必然有其所关涉的法律客体,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理论长期以来莫衷一是,缺乏对其客体的普遍阐述以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统归于知识产权体系的逻辑关联[1],这导致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基于各自的法理和政策目标设计不同的保护机制,彼此之间难以划定界限[2],当发生法律规范竞合时,如王迁教授所言,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存在同一关系,或者形式上的同一关系,以致法律难以将一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绝对地排除在另一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之外[3],会出现超出立法者预期的重叠保护效果,但尚且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去解释和评价此种现象。

商标权由于取得权利所要求的智性标准明显低于其他权利,一直是整合进客体理论的一个难点,也是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化内在症结的一个侧显,但正因如此,在客体理论缺位的背景下,具有极易与其他知识产权类型发生竞合的特性,所导致的重叠保护案例也比较丰富,可以由此详细研究商标权竞合的理论背景、法律条件,所造成重叠保护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二、客体理论的研究现状发生商标权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竞合与重叠保护的理论成因,在于客体之间无法相互排除,只有阐明了知识产权客体这个上位概念,才能体系化地解释知识产权竞合以及重叠保护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对客体理论的统一概括始终悬而未决,在于相比物权客体的外在有体物,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直观性导致在概念构建中缺乏抽象归纳的直接感官素材,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学科的理论体系建构[4]。

持知识产权无理论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知识产权不可能体系化,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不同法律之间个性大于共性,将其归入知识产权的名下只是为了称谓的方便。

如黄勤南主编的《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无形财产具有不同性质,他们不能置于同一法律体系而只能置于一系列独立的、不同的体系[5]。

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也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并不存在,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其内涵与外延,不足以成为法学概念,而只能作为指称一组相关权利的语词来使用[6]。

但大部分学者仍坚持应当从客体理论出发进行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如胡波的《知识产权法的形式理性》认为应当在学术上提取公因式,归纳一般性的概念和规则,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其他新类型权利整合一体,形成真正意义上的 知识产权法总论 [7]。

崔晶晶的《知识产权客体新论》则是对知识产权各个客体理论学说进行详尽分析,并通过实际案例的说明,辩证地分析了智力成果说、知识产品说、信息说、行为说和新萌生的多重构造体系说的价值和不足,意在提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构建以及其制度构建的必要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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