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囤积行为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的认定和规制文献综述

 2023-05-16 09:42:53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从商标囤积的认定角度看,我国对于商标囤积从定义到规制显然皆起步较晚,且尚不完善。

国内学者对于商标囤积的研究依然争议颇多。

对于商标囤积的认定要件的观点判断,集中在是否使用和是否恶意上。

祝建军(2018)发现人们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同观点。

他在分析囤积商标牟利内涵的基础上,论证构成囤积商标牟利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

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

[1]张晓彤(2019)认为,基于新《商标法》标囤积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不以实用为目的和恶意两个要件,对商标囤积等相关概念进行详细界分,阐述规制商标囤积行为的两个原因,即一是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二是商标主体归属认定困难。

从申请、转让、黑名单三个方面切实提出对规制商标囤积行为的改善建议。

[3]然而文宁(2019)对于商标囤积行为构成的观点区别于其他几位学者观点,他认为有三个构成要件:对商标进行恶意注册、不进行商标使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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