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企业专利无效风险及其应对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16 09:42:56

文献综述

一、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研究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介绍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一项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确权机制,主要是为保障专利质量,纠正专利机关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设立的一项补救制度。

我国《专利法》在历次修改过程中都对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进行了调整。

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采取了授权前异议制度和无效宣告制度并行的立法模式;1992年《专利法》修正时废除了授权前异议制度,改为撤销制度和无效宣告制度并行的模式;2000年再次修正《专利法》时废除了撤销制度,仅保留了无效宣告制度[1];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撤回的处理规则和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权利冲突制度。

2.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不足专利无效宣告一直沿用行政确权单轨制模式,有关其弊端及改革问题一直是各界争论焦点,难以达成统一共识。

学界和实务界有关此制度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专利无效行政审查的职能是否应当司法化。

郭禾[2]结合知识产权法院改革,提出为缩短审判周期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视作司法审查,与之相反的是,刘洋和刘铭[3]结合美国专利法改革进程,坚持无效程序是行政确权程序的立场。

争议焦点之二在于,专利无效诉讼是否应当转变为民事诉讼。

程永顺[4]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认为专利无效诉讼的本质是当事人双方的民事争议,并非行政争议,郭建强[5]则认为专利纠纷技术性强、民事案件法官不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这两个争议焦点分别对应专利无效审查制度的两项核心内容,各类观点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一种是基于专利权的民事权利性质,倾向于加强司法权,削弱行政权;另一种则立足专利权行政授予的特殊性,认为应当维持甚至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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