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
制造商决定他们的零售价格和销售渠道。这是一种实际中很常见的当制造商想控制新产品的市场份额或者销售影响趋势的方式。作为回报,制造商会通过和零售商签订一个带有进场费和收益共享的寄售合同来减轻零售商的风险。进场费可以作为低销售额的补偿,收益共享契约可以激励零售商在产品营销方面做出努力。本研究主要关注制造商——零售商匹配博弈,其特征在于进场费和收益共享百分比的寄售政策。这种模式的变化被应用于真实世界的例子,广泛存在于家乐福,家电商店如Gome、Suning、Amazon.com和Tmall.com等电子商务巨头这样的连锁店,在文献中也可以发现一些来自建模方法的理论研究。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主要包括三部分:(1)进场费的研究;(2)收益共享的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3)寄售模式的研究。
1、进场费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早期,大型连锁店出现了进场费,之后,出现了两个关于进场费流派的学者的长时间争论。一方的学者认为,进场费的引进有助于提高零售业的分销效率。Kelly(1991)提供了一个假设,即进场费可以作为在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传递信息和分配风险的手段。他认为进场费出现可能是增加产品创新的市场自然反应,而不是在零售或制造业层面增加市场力量的结果。Lariviere和Padmanabhan(1997)通过将渠道费用的支付与零售商的成本结构和渠道中的信息不对称相关联来解释进场费存在的目的,结果说明了采用进场费,是为了将信息传递给零售商,并将成本转移给制造商。
Wang(2006)研究发现大型零售商通过要求进场费来提高与之竞争的小零售商面临的批发价格,从而小零售商降低利润率和市场份额同时实现更大的利润率和市场份额。对于Marx和Shaffer(2007),Mikloacute;s-Thal等人(2011)提出新的见解,他们研究结果证明一旦零售商的报价是依据是否有独家代理权而定,那么止赎权不再是必然的。
国内研究方面,范小军和陈宏民(2016)研究采用博弈论方法,提出了一种数量折扣定价和进场费组合的渠道定价策略,以同时实现渠道整体和渠道成员的优化。王强和陈宏民(2013)、骆品亮和傅联英(2014)对B2C 零售平台的收费模式进行了研究。
2、收益共享的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
收益共享契约作为供应链协调的一种手段在运营管理文献中得到广泛的研究。Cachon and Lariviere(2005)在将收益共享与其他一些供应链契约进行比较时,发现收益共享相当于经典报童模型的回购,相当于定价制定报童模型的价格折扣。同时,收益共享还可以协调零售商数量竞争的情况下的供应链。
Giannoccaro和 Pontrandolfo(2004)在分散控制的假设下,提出了一个基于收益共享机制的供应链合同模型,旨在协调一个三阶段的供应链协调问题。而Wang et al.(2004)研究了带有收益共享的寄售契约下的渠道业绩,结果显示在具有领导者-追随者结构的分散供应链中,完美的协调是无法实现的。基于此,Li等人(2009)研究了由上游制造商和下游零售商组成的分散供应链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个合作谈判模式,发现合作谈判模式具有独特的均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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