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 研究问题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是指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所属之物致人损害后,考虑是否将过错纳入价值判断标准中,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制度。不同的归责原则内在的考量又充满了立法者对于患者权益保护、医生权益保护、医院责任及鼓励医疗事业发展等各方面的思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立法者价值取向。
医疗损害责任有多种类型,学理上分为了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管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对于现阶段《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其各自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
- 研究背景和意义
研究背景:医闹事件、患者伤害医生的案件的频发,让我们不断地思考医疗纠纷中受害者如何妥善救济。这反映出的是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究其根本是医疗纠纷责任认定问题。但我国对于医疗损害侵权的认定并不明晰,仅规定了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关于违法违规及违反病历管理的推定过错,但对于归责原则的适用上,并没有明确的体现。医疗损害侵权主要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但一方面其缺乏对医疗损害管理责任的分类,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类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并不明晰。简明的法条只能对如何在医疗损害事件进行责任划分作出大致的原则性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医疗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的原因。
研究意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仅有利于明确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还为法官公正的判决提供理论依据,对于常见的认定过错事项进行特别规定,实行推定过错制度极大地减轻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分配难度,减轻了鉴定压力。不同则归责原则意味着不同的败诉风险,平衡风险也是归责原则的重要意义。
立法者及司法人员如何在保障患者这一相对弱者权益的同时,鼓励医院及药企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给各方吃下定心丸就显得格外有意义。而这剂定心丸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责任如何分担,不但利于医生放心大胆的用尽医术治病救人,回归医者初心,而且能让患者与医疗机构不断建立信任关系,相信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让整个医疗大环境充满阳光。
- 文献综述
-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演进
患方举证阶段-过错责任原则。这一阶段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前。此时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此阶段由患者承担举证及举证不清的败诉风险,当时对医疗损害侵权并没有考虑医疗损害的特殊性——证明难,而将其归为一般侵权,但随着越来越多的药害、医闹等涉及人民安全的医疗纠纷发生,立法机关才开始从形式公平“谁主张,谁举证”到实质公平的由医疗机构或药企进行无过错的举证。
医方举证阶段-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一阶段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此时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医方举证给予了患方极大地方便,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医患双方采取推定过错,减轻患者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的风险。
现阶段-综合归责原则。这一阶段指《侵权责任法》施行至今的这一时期。《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了之前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违法违规及牵涉病历管理事项法条明文进行过错推定原则,对医疗产品则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阶段并没有提出公平责任的应用,无过错责任过于严苛,并且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涵盖了药品产品责任,这种严格责任对医疗机构和药企明显过重,很容易打压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打压新药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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