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改劣发明的侵权判定研究文献综述

 2023-02-10 00:58:42

药品改劣行为的侵权责任判定一、课题研究意义自从2000年以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就一直名列世界前列,从2011年起,我国的专利申请受理量一直高居世界首位,这是我国开始朝着创新型国家进步的体现。

而在医药行业上,我国的专利申请同样高居前列并逐年增加。

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在激起大量申请的同时,也使有关于专利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加。

在近些年来,直接照搬原有专利的行为已经不多了,有一部分人或企业为逃避惩罚,选择将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部分省略或替换来避开权利保护的范畴。

放到药品行业上,就是在药品的生产中不同程度或不同方式的改变此药品的生产过程,比如省略某个原料药或改变某个结构,最终使生产出的药品效果略低于原来的生产效果。

这种行为称之为改劣行为,或者叫变劣行为,变劣发明等等。

我国对于这样子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置更是有差异。

原因在于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对于专利保护的意识和外国比较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的专利法一共进行三次修改,其中对于改劣行为的界定以及处罚都没有进行确定性的规定,对于改劣行为的相关事宜有过明显法条规定的有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和最新的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要规定了省略型改劣行为不侵权同时要对比等同原则进行分析,那么在实际处理中,个案会比较复杂,实际上也出现了例外,省略型构成侵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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