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关于政府补助准则变化及影响的研究(一)2017年修订前关于政府补助准则的研究2001年,由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企业需单独设置补贴收入这一会计科目并规定所有上市企业必须统一实行,极大地推动了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发展。
2006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的界定、会计科目、会计处理等方面首次做了较为清晰的规定。
准则出台后,国内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思考与研究。
学者刘绍军与刘晓波在准则实施的次年,通过分析众多上市公司在准则颁布当年的年报,发现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上存在些许分歧。
通过探讨信息化项目的财政拨款和财政贴息是收益性还是资产性、政府豁免税务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等问题,对现行的政府补助准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1]。
同样,学者戚长兰对于新旧准则在政府补助的界定、会计科目、会计处理等方面也做了深刻的解读与探析。
戚长兰认为,旧政府补助准则中未能区分收入与政府补助,有一些行为名义上是政府补助(家电下乡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等),实际上是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们已经构成了企业产品对价的组成部分。
[2]学者王佳蕊以京东方A企业为例,对比新、旧政府补助准则,发现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京东方A企业的利润、经营状况等业绩产生了较大变化,并提出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还未修订之前,企业可以利用政府补助款进行报表的美化修饰,政府补助造成企业自身拥有一定的盈余空间这一观点[3]。
学者侯丹也在文章中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政府补贴的实际对象应该为用户而不是新能源汽车企业,因此应该将其视为企业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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