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1.1对于非充分就业的定义
国内在非充分就业方面的研究,多是基于国外的许多理论研究,在非充分就业方面的关注也较少。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非充分就业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要想实现就业概念的城乡统筹,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势必加强对非充分就业的研究。
(1)宋长青确定了非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即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问的一半(即20个小时), 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2)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定义:我国劳动社会保障部2003年将非充分就业界定为: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非充分就业。这一定义将非充分就业与劳动报酬联系在了一起,但是通过这一定义得到的统计结果不具有可比性(横向或纵向),因为“最低工资标准” 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国各地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即使同一个省也很难一致。还有这一定义会把广大的农村劳动力排除到计量范围之外,可以说只是针对城市劳动力而言的。(3)何景熙(1999年)对农村劳动力非充分就业的定义进行了新的界定,即 “每个单位农业劳动力每年有效工时数(每个劳动力每年有效工作时间250 天 (一年当中扣除每周两天休息和11天的节假日)每天工作8 小时,即农村标准充分就业劳动的有效工作时数为8times;250 =2000小时/人年)低于公认的单位农业充分就业劳动力年工作时数标准的一种状态。”据此,有关于非充分就业的定义就可以具体到计量阶段,即1)低度非充分就业(即为充分就业劳动力)标准时数的99%~80%;2)中度非充分就业为标准时数79%~50%;3)重度非充分就业49%~0;4)完全非充分就业:全年无有效工作时数。这一定义界定把非充分就业概念与我国法定的工作时间联系起来了,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很强的可计量性。这一定义用标准时数来界定非充分就业的状态,计量性操作方便易行。(2)很强的可比性。这一定义以全国法定工作时间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强的横向和纵向可比性。(3)实现了非充分就业定义的城乡统筹。
1.2农村非充分就业现状以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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