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差率政策实施现状分析文献综述

 2023-02-16 18:54:06

一、研究背景、概况及意义从1978年至今,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了不断地完善,有效提升预防、治疗疾病的能力,逐渐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涉及范围,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但是,由于公立医院在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不准确,加上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体制改革落后、补偿机制不合理等,导致了公立医院公益性淡化,存在不同程度的逐利行为[1]。

从2000年到2009年,我国患者在卫生部门综合医院看一次门诊的平均费用从50.3元增长到81.2元,增长了1.61倍;住院者平均药品费用从1421.9元增长到2619.8元,增长了1.84倍[2]。

而面对医药费用的增长,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是有限的,这就加剧了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

同时引发出医疗费用不合理、医患关系紧张、医务人员医德滑坡等各种弊端。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医改),新医改明确指出要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此项规定的出台表明,药品零差率政策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甚至是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医疗卫生政策[3]。

所谓零差率药品就是选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对常见病、多发病使用的基本药品,实行按药品进价销售,不再加价产生利润,让利给社区居民,利润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过去,药品从生产厂商到销售终端要经过众多中间环节层层加价,进入销售终端医院之后,国家允许医疗机构可以再加价15%销售给患者。

而取消加价的药品零差率政策,则是探索医药分家、化解药价贵的一种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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