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留用地制度设计、开发模式与绩效评价文献综述

 2022-10-16 15:43:56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片面追求城市规模扩大成为我国城镇化的主要特征,城镇化发展虽然带动了经济增长,但同时也给社会,生态以及环境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加速了城市病的产生,留用地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留用地是指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它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反拨给集体使用。在近20年来,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福建,湖南,河北等省份均实施了留用地制度,并进行广泛的探索和创新。

留用地制度延续了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和市场分割制度,同时还产生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产权经济学方面,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导致了集体土地产权的缺失,对待这些问题,许多学者对它进行了研究分析,采取了不一样的态度;而在社会学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从社会空间正义视角的解析,社会地理学家大卫bull;哈维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将社会正义与城市空间联系在一起,认为城市资源应以社会公正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学者,都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其核心思想都是通过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分享城市化带来的收益,从而达到城市社会空间的和平正义。

在杜茂华[6]的论文中对不同地区的制度模式进行了比较,主要比较了广东,杭州和上海等地,广东省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而上海是将建设用地的5%~10%留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杭州规定留用地比例为建设用地的10%。他在对这些制度的比较分析过程中发现了现在留用地制度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方案。留用地制度虽然是一个成功,有效地手段,但它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问题。在法律方面,它对于留用地的指标和用途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上些纠纷和争执;在政策方面,它有很多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在征收用地的过程中,部分组织并没有按照其相关规定来申请用地;在开发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它的开发程度和速度也有所不同;在所有权方面,由于乡镇的权利不可忽视,导致它的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部分用地的收益性被有意忽视。对于这些问题,他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结合留用地安置,提供配套的相关保障措施;完善征地留用地的管理方法;完善留用地的利用和开发模式。

第一个开始实行留用地制度的是深圳,它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试图运用征地留用地来缓解和处理城市化过程中的资金紧缺和失地农民补偿之间的矛盾。它的实行背景是凭借地方政府的能力没有办法有效地处理和弥补失地农民的问题,于是实行了留用地制度,它不仅通过土地获得的收益来弥补了失地农民的损失,还可以给失地农民提供较为充分的就业岗位。在看到深圳地区的成功例子后,很多沿海经济区和西部内陆的一些省市也开始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希望能够有效缓解他们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谢理[1]的文献中对广州市以及杭州市的留用地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广州市从1993年珠江新城征地推行留用地政策开始,留用地政策广泛推行。而杭州市在留用地实践当中做出了较多有益的探索,在2005—2008年期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还具有它独特的色彩。2008年以来,杭州农村集体通过留用地长期持有或自营物业得到快速发展,培育了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从而也有效地促进了城市建设用地的储备工作。杭州制度解决了留用地上市出让的问题,与农村集体分享了留用地出让后的土地出让金,但是尚未突破留用地可用作商品住宅用地的禁区。谢理[1]以及谢昊[2]都是主要研究了广州的留用地制度模式,然而谢昊[2]主要观察的是被征地农民对留用地制度的不满意的原因,通过对引起村民对留用地满意度差异的影响因素以及具体影响的分析,发现能够引导和提升村民满意度的方式和政策。他认为他这篇文章只是对广州市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没有对更大范围内的实施留用地制度的其他区域开展调查研究,也许有些影响因素并不适用于其他地方,所以在研究其他区域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留用地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中制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对于村集体留用地的土地,其所有权的性质不变;用留用地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获得的收益不变;运用留用地开展的各种事业的发展权不变。实行留用地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不足之处,希望能够缓解征地给村民们带来的一些经济和生活上的压力。在留用地的使用方面,基本都明确规定只能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最传统的留用地开发模式朱主要有荼毒出租,自建(代建)厂房出租两种,有村集体和承租方约定租金价格和逐年递增标准进行租用。这些租金成为了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但由于存在“房随地走”的原则,投资较大和效益较好的项目往往不愿意采取集体土地的这种模式进行建设。

谢理[1]通过对广州市外围区的留用地开发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在留用地的实践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新增建设用地首先考虑的是城市发展,导致这些年来应该给农村,承诺给农村得建设用地还没有兑现,存在历史遗留;各地政府为了解决征地难的问题,提高了留用地的预留 标准,导致城市用地不足;留用地使用难以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农村集体倾向于实物留用,集中留用;城市外围区居住用地供不应求,留用地多处于低效利用和闲置的状态。对于这些问题,他在论文中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制定新型的留用地开发模式。新型的留用地开发模式不应该仅仅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应该尽量使更多的人获得满足,达到多方共赢。

金晓斌[5]等人在对浙江省的调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为了避免直接生搬硬套其他的开展成功做法后,使得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该在借鉴别人的做法前,先对其进行适宜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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