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1983年,美国首创了基于诊断分型(diagnosis related groups)的预付制医疗付费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引入该制度,受国情影响在运行实施了简化修改,于2001年在江苏、山东等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单病种付费[1]。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医保支付开始进入“按病种付费”的时代,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由于我国按病种付费起步相对较晚,地区差异较大,大部分地区尚不完全具备建立与实行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的条件,当前主要推进的仍是单病种付费[2]。
学者对单病种付费的概念进行了厘清,朱建永[3]认为单病种付费是指对不会产生并发症、症状相对清楚独立的疾病,按照诊治全过程实际的医疗资源消耗,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种疾病的最高偿付金额,如果超过了规定的额度,超过部分归医院自行承担。龙胤成等[4]认为单病种付费是指通过疾病诊断分类,制定每一种疾病的费用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根据费用标准,分别按一定比例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结算方式。万华军等[5]定义单病种限价是一种“一刀切”的医疗服务支付方式,即仅考虑首诊,并不考虑病人的年龄、性别、甚至并发症等特征,均按以往该病种的次均费用为价格标准的预付制方式。
我国单病种付费可以分为单病种定额付费和单病种限额付费两种模式。单病种定额付费是对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在不伴有其他并发症的情况下,一种疾病从诊治到出院各个环节的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床位费、医用耗材费等都包含在内,低于定额包干基数的,留归定点医疗机构,超过定额包干基数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单病种限额付费模式规定低于定额标准的,经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
单病种付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医疗费用过渡上涨,但其弊端也凸显,需逐步过渡到按病种分组付费制度。分析单病种付费的现状,探讨优化单病种付费的措施与方法,将有助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
1国内外研究现状
1.1研究方法
对于单病种付费的发展现状研究,学者普遍采用三类方法,一种是定量研究,即提取某地区医院的某个病种进行微观数据搜集,进而分析其实际成本与标准成本的差异、医务工作者满意度等数据,从而得出结论,如刘艳等[7]对甲状腺全切术病种的住院费用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析;第二种为定性研究,采用访谈法,调查在岗医护人员对单病种付费制度的了解程度、执行现状、评价建议,如彭美华等[8]对成都市三级医院在岗医护人员的访谈;第三种为荟萃分析,如陈焱秋等[1]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总结目前单病种付费实施的效果及问题。
1.2研究指标
计算结算数据,指标选用有次均费用、次均成本[7],平均住院日、患者个人负担、定额指标偏离率[9],救治人数、医疗总费用、新农合补偿、新农合补偿费用占比、人均费用、人均费用增长率[10],住院总费用、住院天数、床日费用、药品耗材和医保返还款额、医生满意度[6]等。
2单病种付费实施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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