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理中“基层协商民主”机制的实现——基于浙江温岭民主恳谈的案例分析的文献综述
摘要:协商民主是上世纪80年代西方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本文首先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具体阐释,梳理了协商民主理论在国内外产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并且介绍了作为协商民主典型范式的温岭民主恳谈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协商民主;民主恳谈;机制;基层
一、文献综述
(一)协商民主理论阐释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西方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它被称为西方民主理论的新发展。协商民主理论强调自由、平等,它主张处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参与政治过程,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建议,通过说服他人或者根据条件修正自己的理由,以达成共识。作为一种范式,协商民主具有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公共性、公正性、秩序性、责任性和理性等本质特征,又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理性的决策形式,或者是一种组织形态,又或是一种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这些特质反应了民主的核心价值,可供中国民主发展予以借鉴、参考和应用。
因此,我国的部分学者以国外协商民主涵义为基础,也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阐释。有人认为“协商民主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也有人在西方学者所提出的“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基础上进一步作了阐释——“公民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朱勤军认为,严格地来说,协商民主理论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既是一种制度形式,又是一种现代理念。但在我看来,中国的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重点在于积极促进公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在现实实践中,它能促进合法决策,培育公民精神,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制约行政权的膨胀,促进政府与公民、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公共治理中的良性互动。因此,这一理论的核心是协商,关键在参与。
(二)协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
协商民主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是在1980年,当时,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JosephM·Bessette)(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Deliberativedemocracy”,即协商民主,约瑟夫·毕塞特在此文中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政解释。80年代末,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相继撰写论文谈及协商民主,此时,他们真正赋予了协商民主以动力。到20世纪90年后期,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协商民主理论已经成为了大多数民主理论的核心。1996年,圣路易大学的詹姆斯·博曼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条件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1998年,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在其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并在书中主张自己是协商民主论者的一员。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所共同主编的《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论文集,就收录了如哈贝马斯、罗尔斯、埃尔斯特和扬、科恩等西方学术界著名学者的文章,这些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概念、内涵等,并对协商民主的各种争论进行了归纳,是当代西方研究协商民主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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