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锦尚名苑25#楼工程招投标文件编制文献综述

 2022-08-03 11:57:49

文献综述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项目数量显著增加,同时相关管理制度也在逐步趋向完善。目前我国工程项目建设采用的是招投标制度,因此招投标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广泛关注的研究热点之一,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本文在统计分析近十年来国内学术期刊所刊登的招投标研究论文的基础上,对工程招投标制度,市场监管体系,招标评标方法及企业投标报价策略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招投标 市场管理 招标评标方法 投标报价

招投标是具有完善机制、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法,是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普遍采用的承发包方式。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招投标已逐渐成为国内建筑市场上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问题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研究成果大量涌现,涉及的学科领域颇多,包括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哲学和法学等,同时研究主题和视角较为广阔,既有对招投标管理机制的理论研究,也有针对招标、投标等环节中具体问题的分析。本文在统计分析2008年至2018年招投标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的基础上,对跨学科,多角度的各类论文进行归纳,综述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研究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借鉴。

1工程招投标制度、市场监管体系及有关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建筑业改革的深入,招投标已逐渐成为市场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郭争论[1]认为在推行《招标投标法》政策以来,建设工程市场必将不断完善和规范化,招投标活动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各个参与组织也需要提供全方位、广视角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从而引领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和成熟,并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推行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以提升招投标制度的规范性和科学化。徐锋[2]认为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配套的市场环境己基本形成,但是由于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至于在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的今天其影响依然深远,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运行依然存在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模式的影子。这使得建筑业通过市场实现公开交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建筑行业作为我国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市场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必将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招投标法》作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内容,其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规范招投标的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许多实体性内容 。胡菲[3]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投标的范围、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和两种具有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同时也确立了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的关系和当事人和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建筑工程普遍采用招投标的承发包模式,但在施行这一科学制度的情况下,仍存在较多问题,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操作时有发生。针对以上现象,亢良兆[4]认为我国招投标市场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这一现象,审批环节多且重叠,监管环节少且不连贯。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招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方面的审查已经基本到位,但人存在大量腐败现象,即招投标活动仅仅实现了表面的合法、合规,缺乏对招投标活动有效性的监管,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引入市场竞争,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对政府招标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约束,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黄慧娥[5]、尹放[6]、赵峰等[7]认为招投标制度没能按照人们设想的那样正常运行,原因诸多,如市场主体不规范;招投标各方沆瀣一气,互相串通;代理招标机构的不规范动作或者恶意竞争,使得政府建设工程招标领域也出现种种腐败现象。招投标效果的监管主要包括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过程、工程合同签订、招标结果履行等各方面,因此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实行有效的监管手段是避免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的有效手段。

齐媛媛[8]对招投标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出了详细分析,招标方问题,如招标人规避招标、暗箱操作造成虚假合同、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流于形式、招标带有倾向性、在招标中漏标泄标;投标方问题,如围标串标现象、假借资质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方的问题;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招投标的操作机构和监管机构重叠错位、招投标平台建设滞后、招投标监管部门插手招投标过程等。李奇玥[9]、蔡秋蓉[10]、陈正[11]认为以上监管不严的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例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允许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某些投机者就在此大做文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方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一条本意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对“实质性内容”性内容表达不够准确,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实用性和操作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如监督机构职责不清、角色错位,招标方权责不清等;同时监督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投标制度下暴露出的问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刘智勇[12]、康哲龙[13]、肖睿[14]对目前招投标制度下的违法行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肖睿[14]通过博弈论思想,赋予了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较为具体的含义,阐述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对围标串标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条例,从法律法规、诚信机制、市场体制等多方面综合探讨了违规行为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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