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语对中国法律用语的影响 ——以刑法为中心文献综述

 2022-11-17 10:35:52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主要目的

中日文化交流历史源远流长,其在文化、教育、技术等方面都有难以隔断的联系。日本最重要的“遣隋使”是圣德太子于隋大业三年(607年)派出的。他派小野妹子携带日本天皇的国书到达隋朝东都洛阳,谋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借以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这是当时日本在外交上一项重大的措施。依文献记载,中日的交流至少有二千年的历史,从《三国志・倭人传》到《清史稿・日本传》的16部中国正史均有记录。清末以来,中日文化交流又经历了百年。在这二千多年的历史洪流中,中日之间一直流淌着法律泉流,其间形成两个高峰,一是古代日本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创出它著名的“律令时代”;二是晚清中国急速地输入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开启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因此,从中国视角出发,比较中日法律文化交流,唐及清末是关节点。其中清末的立法中,刑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语对中国法律用语的影响。故本研究以刑法为研究重点,探索日语对中国法律用语的影响。

本研究旨在为研究日本法律用语的学者提供借鉴,为日语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用语时提供些许参考,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也期望提供日语和中文文化交流的研究资料。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中日语言的研究较为完备。其不仅仅单从语言文字方面,其中也不乏从某一角度进行深度分析的研究,如从佛教用语、日常用语、四字熟语等方面进行的深度研究。其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的也可见一二。其中在张中秋(2006)的《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选择比较》中,重点以唐代与清末的法律交流为背景,系统的阐述了二者的不同选择,其中也包含着法律用语的借鉴。在此研究中,对我们了解研究背景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它指出,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向朝廷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具体提出效法日本变法修律的策略。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伍廷芳等大臣再次明确 提出相同建议,强调日本“集数国之长,裒然成为一代维新之法。中东本同文之国,自当以彼为标准。”同年5月,清廷成立修订法律馆,正式揭开晚清中国输入日本法律文化的序幕。

在郑艳(2015)的《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中,其重点从法律词典、法律著作中,将法律用语分为二字法律用语、三字法律用语,并将中日用语进行对照,探究其来源与相互之间的借鉴。在此研究中,作者将法律用语分为中国制法律用语和和制法律用语并分别举例。从此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日法律用语的借鉴涉及民法、刑法、宪法等多部法律。其中民法中以“重婚”一词最为典型,在刑法中“特别刑法”等最为典型。

在陶芸(2013)的《中日法律词汇对比研究》一书中,其从构词法、法律词汇的语种特点、法律用语词典中的和语词、同形异词、同形近义词等方面进行对比探讨,在本书的最后,以“裁判”一词为中心,探究了其来源以及演变。此书系统的多方面对法律用语进行研究,涉及方面较广。

在魏亚坤(2006)的《“和制汉语”的形成与发展》一文中,作者最后一节以《万国公法》一书中的词汇作为研究的焦点,研究了其中的法律用语。并指出这其中沿用至今并且可能是 1864 年《万国公法》中首创的(或者在现代意义上首次使用的)的“公法、离婚、民主、权、权利、全权、人权(出自“人之权利”)、特权、义务、主权、司法、制宪”12 个词,与日语比较,对应的日语词是“公法(こうほう)、離婚(りこん)、民主(みんしゅ)、権(けん)、権利(けんり)、全権(ぜんけん)、人権(じんけん)、特権(とっけん)、義務(ぎむ)、主権(しゅけん)、司法(しほう)、制憲(せいけん)”,

如果考虑到这些词在中文中用繁体字表示的话,这些中文汉字词与日语词可以说是“同形同义词”,《万国公法》对日本也有较大的影响,1865年日本就有开成所翻刻本,此后又经过多次翻刻。此书在日本被视为国际公法范本。其中的词汇对后来的日本翻译者、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如西周、津田真道的法律书中都大量借鉴了《万国公法》中的词汇。因此可以推定这 13 个词是借助《万国公法》传到日本,被日本学界接受,成了日语中的“和製漢語”词汇,并在后来的留学热潮中逆输入回中国。其中我们对书后所列词语进行分析时可以发现,其中不乏一些刑法法律用语。作者没有进行进一步研究,此恰好可以作为本研究的重要研究资料。对其进行进一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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