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中,拒绝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威胁面子的行为,但面对他人的邀约,请求,命令,提议等,听者未必会给出肯定的回应,拒绝言语行为就此诞生。本文从会话含义理论角度,探讨英语国家的拒绝言语行为的语用特点,有助于跨文化交际者加强对英语国家拒绝语使用习惯的了解,掌握英语国家的拒绝言语行为的策略,从而在跨文化交际中达到顺利交际的目的。
- 拒绝言语行为概述
拒绝言语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言语行为,一些学者从不同的方面给拒绝言语行为下了定义。Brown和Levinson(1978)认为,拒绝是一种威胁说话者或听话者积极面子的言语行为(face-threatening act, FTA)。Leech(1983)认为拒绝本质上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期,美国哲学家John Searle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率先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theory of indirect speech act)这个新概念。该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者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Searle,1965)。因此拒绝言语行为可以划分为直接拒绝与间接拒绝。
直接拒绝需要说话者考虑交际双方的面子问题,而间接拒绝一方面维护了交际双方的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听话者迫使自己超越话语的字面意义,设法领悟说话人所说话语的隐含意义,也就是说话者的拒绝意图。
- 会话含义理论概述
2.1自然意义与非自然意义
对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研究起源于Grice对意义的研究。Grice(1957)在其《意义》一文中提出了“自然意义”(natural meaning)和 “非自然意义”(non-natural meaning)。“自然意义”表示话语本身的含义,不需要推理就能理解,“非自然意义”表示说话人的意图,需要根据语境推理才能明白。
从这个方面来说,直接拒绝言语行为体现了话语的自然意义,说话者直接表明拒绝的态度,听话者能迅速接收到拒绝信息,而间接拒绝言语行为体现话语的非自然意义,需要听话者进一步思考才能理解说话者拒绝的意图。
2.2会话含义理论与合作原则
会话含义理论和合作原则(theory of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由Grice(1975)在《逻辑与会话》中提出,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语言交际需要合作,合作原则是会话含义理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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